业务指导: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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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简称佛陶协会),英文译文是Foshan Chancheng  Ceramic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FCC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陶瓷行业各类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专业性协会自愿参加的联合性、非营利性、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综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肩负“让佛山陶瓷协会成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协会之一,把佛山陶瓷协会打造成中国最受尊重的协会”为使命,以“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企业家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政企沟通、跨界及内外交流、开拓市场、互动合作的平台作用,积极维护会员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多方位、多形式地为会员企业、企业家服务,为佛山陶瓷产业乃至佛山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禅城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3号金盈绿岛国际中心2座13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平台,跨界对接为会员企业构筑和谐多赢平台,促进陶瓷产业经营发展;

  (二)提升信用,为会员企业建立商业信用体系,提升行业运行质量;

  (三)联合发展,为会员企业及时筛选优秀品牌开展联盟营销活动,提升品牌号召力;

  (四)名牌、优秀品牌培育,维护佛山陶瓷区域品牌,并为会员企业推荐和选拔中国商业名牌、著名商标,制定品牌战略等;

  (五)科技创新,为会员企业开展商业科技创新,推介商业管理技术;

  (六)终端推荐,为优秀会员企业做终端销售推荐,推动产业流通渠道的顺畅运营;

  (七)信息速递,为会员企业传播商贸市场信息, 建立商业数据平台;

  (八)职业培训,为会员企业培训、输送专业人才队伍,训练职业技术人才;

  (九)商贸交流,为会员企业组办商贸交流考察,拓展商贸国际合作;

  (十)市场规划,为会员企业组织专家考察调研,规划商业网点建设;

  (十一)会展经济,为会员企业提供会议展览服务,承办各类会展项目;

  (十二)解决争端,为会员企业建立争端解决机制,配合政府政策制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各建筑卫生陶瓷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业家、职业经理。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觉自愿加入本会;

  (三)符合本章程第二条(一)款的要求。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向会员部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会员部进行初审;

  (三) 由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会长批准;

  (四) 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授权秘书处发出入会通知书;

  (五) 会员缴纳会费后,由秘书处代表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对本会重大问题的表决权;

  (三) 本会各种活动的参与权;

  (四) 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五) 对本会工作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 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

  (五)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 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本届入会企业/个人会员缴纳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的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授权秘书处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

  (五) 选举产生理事会;

  (六)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开会。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会长授权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二)工作或经营业绩显著,在全市商贸流通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它重大事务。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工作,负责完成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和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向会长推荐秘书长任免人选,经会长同意提交理事会通过聘任;

  (三)代表本会签署法律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执行会长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市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独立会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本会自行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报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 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佛山市禅城区社会组织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佛山市禅城区社会组织管理局和佛山区市禅城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8月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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