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指导: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佛山陶瓷原产地签注备案企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1条 为推动陶瓷行业发展,进一步提高“佛山陶瓷”在全国市场的美誉度和竞争力,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与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佛山本地注册陶瓷公司3年以上(根据申报企业的有效营业执照年份)、年纳税100万(人民币)以上,必须在广东省内拥有生产厂家、佛山设营销总部和展厅的所有陶瓷企业。
第3条 贴牌企业须承诺完全在广东省内贴牌并出具广东地区生产厂贴牌协议或上年度销售证明,不得造假,否则取消双方签注备案资格。
第4条 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并如实填写《“佛山陶瓷原产地签注备案企业”申报书》,提供企业法人身份证、企业机构代码、3C认证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真实公司注册名称和生产基地等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填写的虚假材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本协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实填写产地、厂名和厂址,否则一经发现作假立即无条件除名。
第5条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单位电话、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和手机号、邮箱、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总部展厅面积、上年度总产销规模、信用等级、生产基地总占地面积等。
第6条 申报企业在申报书填写盖章后与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寄至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金盈绿岛国际中心A2座1305室,佛山陶瓷原产地备案工作组收),通过审核的企业应按照要求缴纳申报服务费,并由相关单位开具发票。
第7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备案范围的佛山陶瓷企业,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本企业指定的代表填写和提交《“佛山陶瓷原产地签注备案企业”申报书》,重新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8条 所有申报企业须提供3C认证证明及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或保证三个月内提供“信用等级”资质。 (中国信用咨询电话: 020-31563235、王总18923199696、朱总13927784523)
第9条 根据审核结果通过“佛山陶瓷原产地签注备案企业”的企业在指定官网公示(可根据编号供消费者查询),并将获固定备案号的牌匾(公开备案查询网址:www.fstcwy.org刊登有企业LOGO及相关资料介绍)。并有权在相关推广资料上包括宣传册等处标注“佛山陶瓷原产地签注备案企业”名称和备案号。
第10条 已通过申报备案企业在终端出售非《“佛山陶瓷原产地签注备案企业”工作管理办法》和《“佛山陶瓷原产地签注备案企业”申报书》所指企业产品,后果自行负责,本协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11条 已通过申报备案企业应严格遵守本协会自律公约,严于律己,保证产品质量,优化市场环境,打造高质“佛山陶瓷”品牌,做到绿色经营。若违反协会自律公约,经查证属实,情节严重,无条件除名。
第12条 经批准使用“佛山陶瓷原产地签注备案企业”名称和备案号的企业可在申请有效期内使用相关签注备案标识,未经通过本协会审核的企业若擅自使用“佛山陶瓷原产地签注备案企业”名称和备案号标识,相关工作组依法保留诉讼权利。
第13条 经批准使用“佛山陶瓷原产地签注备案企业”名称和备案号的企业要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对虚假申报或发生重大失信的企业,经工作组核实后对其撤销“佛山陶瓷原产地签注备案企业”的资质,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14条 被投诉违反《“佛山陶瓷原产地签注备案企业”工作管理办法》或《“佛山陶瓷原产地签注备案企业”申请备案公约》查证属实、证据确凿的,对被投诉企业撤销相关签注备案的资格,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15条 经审核通过“佛山陶瓷原产地签注备案企业”的企业可优先获得协会对外工程推荐、行业标准制定、重点项目参观考察、跨界对接、十强企业对外整体推广、“行业十大品牌”评选荣誉等。
第16条 “佛山陶瓷原产地签注备案企业”工作法务顾问: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有关法律咨询电话:0757-83289933)。
第17条 相关咨询及投诉电话:0757-82770008 微信:898591851 邮箱:745752052@qq.com
第18条 本办法正式施行后会根据实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真正发挥促进“佛山品牌”与“佛山品质”的作用,进一步提升佛山陶瓷“总部经济”与佛山陶瓷产业集群效应,为佛山经济发展做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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